《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監管若干措施(試行)》(豫建行規〔2021〕3號)印發以來,對規范全省建筑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結合文件試行情況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市場“寬進、嚴管、重罰”要求,修訂完成了《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監管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共15條,分別從規范施工發承包行為、落實市場主體責任、嚴格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實名制管理、加強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實行“一案雙查”和重點監管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和實行建筑市場清出機制等方面加強監管。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新增要求建設單位嚴格落實工程款支付責任條款。此次《若干措施》修訂新增了對建設單位落實施工所需資金安排、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過程結算等方面的要求,同時要求各地主管部門加強對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時資金到位承諾的批后監管,對沒有落實滿足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二是明確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在崗履職時間。要求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每月累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其所負責項目本月施工時間的80%。其中,項目經理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在同一區域同時擔任多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累計帶班時間不得少于施工時間的80%。
三是進一步強化信用管理在建筑市場監管中的作用。在第九條新增“將未在信用管理系統錄入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為“較差”及以下的建設工程企業作為建筑市場的重點檢查對象”,推動市場主體更加重視自身信用建設。收緊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的條件,使其與被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的市場主體范圍基本一致,對一般違法違規行為更寬容,同時增強重點監管企業名錄數據來源的準確性、合理性,以及重點監管的可執行性。
四是完善建筑市場清出措施。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對注冊類人員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建筑業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進行資質異常標注,限制空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將對連續兩年產值或增值稅為0的建筑業企業開展資質動態核查的頻次由每年改為每兩年開展一次,確保動態考核效果。雖然資質動態考核的頻率降低了,但增加資質異常標注措施后,市場清出的整體力度反而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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