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喀什經濟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環保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環保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持續規范檢測行業市場行為,推動全區檢測行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現將專項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和田信科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例。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2023年10月31日,在對和田信科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專項檢查中發現,該檢測機構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擠塑聚苯板、建筑用膩子未經試驗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處罰依據及內容: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第三十條第六項“檢測機構不得有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行為。”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給予該檢測機構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靳文剛給予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喀什永元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案例。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2023年8月31日,在對喀什永元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檢查中發現,該檢測機構混凝土試塊、鋼筋、抗滲、水泥及門窗等均存在未經試驗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為,同時還存在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承攬并開展現場回彈檢測的行為。
處罰依據及內容: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檢測機構不得有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行為。”、第六項“檢測機構不得有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行為。”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資質證書已過有效期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巴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檢測機構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瑞成建筑建材檢測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例。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2023年11月13日,在對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瑞成建筑建材檢測有限公司檢查中發現,該檢測機構未配備標準檢測設備,開展水泥參數中比表面積檢測項目,并出具水泥檢測報告。
處罰依據及內容: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檢測機構不得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精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檢測機構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阿克蘇地區翔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例。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2023年11月21日,在對阿克蘇地區翔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查中發現,該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要求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
處罰依據及內容: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溫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檢測機構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伊犁鵬遠建材檢測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例。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2023年11月18日,在對伊犁鵬遠建材檢測有限公司檢查中發現,該檢測機構在進行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檢測時未達到破壞值即停止檢測,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處罰依據及內容: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檢測機構不得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行為。”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伊犁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檢測機構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