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杭州市園文局:
為進一步推進建筑領域統一大市場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國務院《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經研究,決定對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相關事項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自2025年10月1日起,暫停執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實施意見(修訂)》(浙建〔2024〕7號)第五條第三點“項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上錄入的在建工程項目基本信息得分,企業所有在建項目信息(平臺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分”和第五條第四點“工程業績分按企業有效工程項目數量及規模評分,滿分10分。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中具有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自施工許可證發放之日起24個月內為有效工程項目”。上述兩點內容涉及的信用評價得分,所有參與信用評價的企業均按滿分予以賦分。
二、自2025年10月1日起,將《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實施意見》(浙建〔2022〕6號)第五條第三點中“在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中具有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自施工許可證發放之日起24個月內為有效工程項目。”調整為“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中具有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自施工許可證發放之日起24個月內為有效工程項目。”
三、自2025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等4個招標文件示范文本中,暫停執行關于“指定招標人必須設置信用評分”的條款,其中關于企業信用評價評分和人員信用評價評分均調整為選擇項,由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自主決定是否應用我省信用評價結果。
四、自2025年10月1日起,發布招標文件預公示、招標公告以及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房建市政工程,在沒有法定依據前提下,不得限制經營主體參考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的自主權。
上述調整有新的政策文件的,以新的政策文件為準。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