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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本報訊 近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等六部門聯合出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對代理機構登記管理、從業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新要求。
辦法規定,代理機構應通過其設立登記所在地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登記本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將登記信息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由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統一向社會公布。登記信息包括機構、場所、從業人員等,代理機構對其登記的基本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辦法明確,代理機構承接招標代理業務要具備有獨立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有不少于5名符合專業能力要求的從業人員;機構和相關人員未被禁止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等條件。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代理機構從事業務,不得以他人名義從業。代理機構應與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簽訂招標代理合同,明確約定代理費用收取對象、方式及標準;招標投標資料保存、移交要求;投標保證金收取和退還的渠道和方式等事項。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得將評標場所服務費、評標專家勞務費等不屬于招標代理服務范疇的費用計入代理費用。
辦法提出,招標人、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行業主管部門反映。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核實代理機構是否滿足從業條件、人員專職從業、合同簽訂和履行、招標文件編制與發售、投標保證金收取及退還等事項。國家健全開放協同的招標投標電子化數字化智能化監管網絡,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智慧監管。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招標投標電子監督平臺為各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提供信息支持。開展代理機構評價應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機構,依法保障代理機構合法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評價信息的歸集、使用等方面對不同地區或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作出區別規定;對不同地區或所有制形式經營主體的資質、資格、業績等采用不同評價標準;沒有法定依據,以評價結果限制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的自主權,或限制代理機構的經營自主權等。
(樂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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