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ji)需求(qiu)調研(yan)公告
各供(gong)應(ying)商:
我單位現就“紫外-可(ke)見分光光度計”以(yi)公(gong)開(kai)方式進行市場調研(yan),歡迎符合條件的(de)供應商參與本項目調研(yan)。
一、項目概況:
1、調研內容(rong):購置紫外-可見分(fen)光光度計1臺
2、功能簡介:紫外-可(ke)見分(fen)光(guang)光(guang)度計利用(yong)物質對紫外光(guang)、可(ke)見光(guang)的(de)吸收特性,實現樣品定性、定量(liang)及反應進(jin)程監測(ce);覆(fu)蓋生命科(ke)(ke)學(xue)、材料(liao)科(ke)(ke)學(xue)、環(huan)境科(ke)(ke)學(xue)、化學(xue)化工等(deng)學(xue)科(ke)(ke),可(ke)滿足各學(xue)科(ke)(ke)的(de)基礎(chu)測(ce)試需求。
序號 | 貨物名稱 | 數量 | 單(dan)位 | 預算(萬元(yuan)) | 質保期 | 是否接受進(jin)口 |
1 | 紫外(wai)-可(ke)見分光(guang)光(guang)度計(ji) | 1 | 臺 | 34 | 3年以上 | 否 |
主要技術參數至少包括測光(guang)方式、光(guang)譜帶(dai)寬、波(bo)長范(fan)圍、波(bo)長重復性 | ||||||
二、供應(ying)商資格:
1、供應商必須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ze)任能力的(de)在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境內注(zhu)冊的(de)法人;
2、供應商必(bi)須(xu)符合(he)《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3、供應(ying)商必(bi)須具備本項目相關的企業資(zi)質及(ji)技(ji)術服務能力(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注:本次調(diao)研原則(ze)上由制造(zao)廠家(jia)參加,如為經銷商,請提(ti)供制造(zao)商授權書(shu)或代理證(zheng)書(shu)。
三、報名、調研反饋時間及方(fang)式
1、報名及調研反饋時間:2025年 11月5日17:00;
2、資料提交方式:郵件發送供應商信息及(ji)調研資料至******,郵件標題(ti)“紫(zi)外-可(ke)見分(fen)光(guang)光(guang)度計+公(gong)司名稱”,提交資料要求詳(xiang)見(附件1、2),要求同(tong)時提供WORD版文件(jian)及打印后蓋鮮章的掃描文件(jian)。
3、報名完成后,根據需要組織(zhi)現場產品介紹會;如需組織(zhi),時間地點及要求另(ling)行通知。
四、注意(yi)事項:
1、各供應商(shang)必須如實(shi)提供滿足(zu)功(gong)能(neng)要求的(de)產品(pin)及相關技術資料,杜絕弄虛作假(jia)。
2、嚴禁(jin)各供應(ying)商進行惡意競爭(zheng)或其他違規(gui)行為,一經發現,將列入供應(ying)商不良記錄。
五、聯系方(fang)式(shi)
聯系(xi)人:李工(gong)、陳工(gong)/020-******
郵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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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fu)件1:供應商產品信(xin)息收集表
附(fu)件2:調研反饋(kui)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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