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如聯合體投標,指聯合體各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資質要求:投標人須同時具備以下①和②: ① 投標人需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以下設計資質條件之一: (1)工程設計綜合資質 (2)工程設計建筑行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3)工程設計建筑行業建筑工程乙級及以上資質; ? ②投標人需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以下勘察資質條件之一 (1)工程勘察綜合資質 (2)同時具有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乙級(或以上)資質和工程勘察專業類(工程測量)乙級(或以上)資質; ? 注:申請人具體資質要求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02號)、《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補充規定》(建設[2001]178號)和《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號)填寫。 3.擬派本項目主要負責人員資格要求如下: 3.1擬派項目負責人(兼設計負責人)的資格要求:須是投標人(獨立體或聯合體設計單位)的在冊人員,須具備二級或以上注冊建筑師,并提供近6個月內連續3個月(不含開標當月)的社保證明掃描件。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不能與勘察負責人同為一人。 3.2 擬派勘察負責人要求:須是投標人(獨立體或聯合體勘察單位)的在冊人員,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并提供近6個月內連續3個月(不含開標當月)的社保證明掃描件。 4.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須提供《投標申請人聲明》,否則按否決其投標處理。 5.關于聯合體投標: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只接受最多由2家單位(即1家設計單位、1家勘察單位)組成的聯合體,須以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為牽頭人,并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投標人擬任本工程項目負責人須為牽頭人正式員工,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或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本項目投標。 注:(1)聯合體應簽訂一份聯合體協議書,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且有執行本項目所承擔工程的充足經驗和能力,并將該聯合體協議書隨投標文件一并提交; (2)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聯合體投標,出現上述情況者,其投標申請和與此有關的聯合體的投標將被拒絕; (3)聯合體各方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如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4)聯合體投標時,除《聯合體協議書》(如有)需由聯合體各方分別按要求進行簽字或蓋章外,其他資料若需要簽字或蓋章的均可由聯合體牽頭人(主辦方)簽字或蓋章即可;投標資料封面及其他內容及落款中的“投標人”應填寫聯合體各方的單位全稱【格式示例為:(主)單位全稱(成)單位全稱】,由聯合體主辦方按要求簽字或蓋章即可。 6.其他要求 (1)投標人沒有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黑名單)并在列入期內; (2)投標人沒有在“信用中國”網站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查詢、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名單、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