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項目名稱:廬陽區南淝河、板橋河、四里河流域排水管網完善工程(二期)——南淝河、四里河流域排水管網完善工程第三方檢測
原項目編號:2025BFFWZ02044
原公告日期:2025-09-12
二、公告內容(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等)
廬陽區南淝河、板橋河、四里河流域排水管網完善工程(二期)——南淝河、四里河流域排水管網完善工程第三方檢測1、2標段補疑
項目編號:2025BFFWZ02044
投標人疑問回復
1.招標文件第二章附錄4項目負責人社保要求,如為事業單位附屬的投標人參與投標,投標文件中提供投標人所屬事業單位為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繳納的自2025年1月1日以來任意連續六個月的社保繳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上述人員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社保繳費證明或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至少含養老保險),同時提供該事業單位出具的投標人為其附屬單位的證明材料。是否予以認可?
答:可以。項目負責人社保要求:提供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項目負責人2025年1月1日以來任意連續六個月的社保繳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項目負責人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項目負責人的社保繳納單位應當是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社保繳費證明或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至少含養老保險)
如為事業單位參與投標,投標文件中須提供該事業單位為項目負責人自2025年1月1日以來任意連續六個月的社保繳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項目負責人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社保繳費證明或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至少含養老保險)
如為事業單位附屬的投標人參與投標,投標文件中須提供投標人所屬事業單位為項目負責人自2025年1月1日以來任意連續六個月的社保繳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項目負責人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同時提供該事業單位出具的投標人為其附屬單位的證明材料。(社保繳費證明或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至少含養老保險)。
2.招標文件第二章附錄 2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要求:“1.上述要求的業績須為已完成的業績,投標文件中須同時提供以下業績證明材料:
(1)合同協議書;
(2)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官網公布的招標公告和中標公告截圖及網址、中標通知書,無法提供以上截圖的或官網查詢不到的,應當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證明材料。”
請問:各供應商的類似業績中存在“單一來源采購”、“直接委托”等依法非必須招標的項目,提供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證明材料是否予以認可?
答:予以認可。
此補疑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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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