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統一項目編號
S110000D
******8627
項目編碼
2025-CY/04-0870
掛牌金額
178500
掛牌日期
2025-09-26
截止日期
2025-10-09
基本信息
項目編碼: |
2025-CY/04-0870 |
標的名稱: |
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黎各莊村沙窩北路西側0.01畝基站使用空間出租 |
所屬地區: |
北京市 / 朝陽區 / 金盞鄉 / 黎各莊村 |
標的-1 |
名稱: |
基站 |
單位: |
座 |
型號: |
無。 |
數量: |
1 |
擬出讓用途: |
基站 |
是否存在影響標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權屬信息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他項權利內容: |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先權: |
否 |
擬出讓信息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
擬出讓期限: |
5年 |
出讓方式描述: |
|
評估情況
掛牌及公告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2025-09-19 |
截止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2025-09-25 |
掛牌總金額(元): |
178500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網站及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
首次項目信息發布公告期: |
10個工作日 |
信息發布期滿后無意向受讓方
信息發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數: |
|
掛牌期滿,一個以上受讓方交易方式
交易保證金設定
交納金額(元): |
0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
交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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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方法: |
|
處置方法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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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無。 |
交易條件
公告價格(元): |
178500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外結算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1. 單個基站不低于3.0萬元/個/年;每三年遞增5%,租賃期限不高于5年;租金均為年付,上付款,提前收取租金,先付押金。 2.在合同期內,出讓項目如遇征地、占地、拆違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讓方將積極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遷補償。 3.如遇國家征地、拆遷等不可抗力,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受讓方不享受補償。 4. 租賃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擅自轉包轉租或擅自采取聯營、合作等形式變相轉包轉租。不得將集體經營性用地擔保貸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幫助貸款或借款。 5.項目在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掛牌日期不作為合同起租日期,具體起租日期以實際簽署的成交合同的約定為準,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6.履約保證金3000元,用于保證受讓方履行合同。 |
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 受讓方須為北京市依法工商注冊的企業法人。 2.受讓方在報名前須意向受讓方需出具書面承諾: (1)受讓方應符合有關基站建設和運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受讓方需保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如因審批手續無法辦理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讓方需承擔相關責任;(3)合同到期后,受讓方應當將場地恢復原狀,并在租期到期后30天內向出讓方交還場地,出讓方進行必要的現場協調和監督,達到屬地政府部門的安全、環保規定。 3.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信息中涉及行政處罰、黑名單信息中無不良記錄。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1.該標的項目業態為基站,出租用途為基站。 2.該標的土地規劃用途為對外交通及設施用地,土地性質為對外交通及設施用地,該項目范圍內建筑無規劃審批手續。 3. 項目面積與四至:占地面積0.01畝,東至道路;南至道路;西至草莓園;北至道路。 4. 受讓方納稅納統地點在北京市。 5. 該項目標的目前使用中。該項目掛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讓,新合同簽署后,由出讓方于30天內負責清退現有承租方并保證房屋交割至新受讓方,如因此產生糾紛或損失,由出讓方全部承擔。 6.受讓方違反合同約定提前退租的,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如遇國家征地、拆遷等不可抗力,******法院提起訴訟。 7.受讓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1)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出讓方和農交所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出讓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受讓方在繳納交易保證金后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的; (4)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給出讓方造成損失的。 8.意向受讓方需出具書面承諾: (1)受讓方應符合有關基站建設和運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受讓方需保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如因審批手續無法辦理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讓方需承擔相關責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讓方應當將場地恢復原狀,并在租期到期后30天內向出讓方交還場地,出讓方進行必要的現場協調和監督,達到屬地政府部門的安全、環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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