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建規發〔2025〕13號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綜合執法(監督)局,銀川市、吳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銀川市園林管理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員會建設和交通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及時清除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制度性障礙,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對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5年第12次廳務會、第23次黨組會審議通過,現決定對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規定不相一致的《關于印發<寧夏建筑業信用體系實施細則>;補充修訂條款的通知》(寧建(建)發〔2016〕28號)、《關于寧夏建筑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寧建(建)發〔2017〕103號)、《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建規發〔2018〕15號)、《關于印發<寧夏建筑監理企業良好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通知》(寧建規發〔2019〕6號)、《關于印發<寧夏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釋義>;的通知》(寧建(建)發〔2019〕15號)、《關于寧夏施工企業誠信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寧建(建)發〔2020〕37號)等6件文件進行廢止,廢止文件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