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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第二章“供應商須知前附表3:磋商規則、評審標準”商務評分中的第4條原文“類似業績:根據供應商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相關項目業績(業績為家裝、工裝、樓房改造等相關經驗,且至少有一項工程規模高于壹百萬)有效證明文件進行評價:提供1個有效項目業績的得1分,最高5分。供應商須提供該業績項目以下資料有效復印件:(1)中標(成交)公告(提供相關網站中標(成交)公告的下載網頁并注明網址);(2)中標(成交)通知書;(3)采購合同文本;(4)能夠證明該業績項目已經采購人驗收合格的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如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該項目業績完整資料的,該項業績將不予計分。”
變更為:“類似業績:根據供應商2023年1月1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相關項目業績(業績為家裝、工裝、樓房改造等相關經驗,且至少有一項工程規模高于壹百萬)有效證明文件進行評價:提供1個有效項目業績的得1分,最高5分。供應商須提供該業績項目以下資料有效復印件:(1)采購合同文本;(2)能夠證明該業績項目已經采購人驗收合格的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如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該項目業績完整資料的,該項業績將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