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環境綜合整治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一標段)澄清公告
各潛在投標人:
******居環境綜合整治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一標段)(項目編號:EP-SZGC******1)澄清如下:
提問1:招標文件附錄4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要求),條款(9)與投標文件格式中(三)信譽承諾函條款(2),不一致,請問以哪個為準?
回復:招標文件“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附錄4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要求)條款(9)與“第七章 投標文件格式”(三)信譽承諾函條款(2)內容一致,詳見附錄4頁腳,投標時建議按照“第七章 投標文件格式”(三)信譽承諾函條款(2)形式填寫。
提問2:招標文件附錄4條款(8)與信譽承諾函條款(3)有些許區別(信譽承諾函條款(3)缺少“或取消投標資格的”),請問以哪個為準?
回復:以“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附錄4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要求)條款(8)為準。
本澄清公告是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澄清未列出的事項均以招標文件為準,如招標文件與本澄清公告有不一致之處,以本澄清公告為準。
給潛在投標人帶來工作上的不便,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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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