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單位)涉嫌拒不執行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2025年10月31日,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南人社監罰告字〔2025〕第000054號):根據《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六條、《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的規定,擬責令你(單位)3日內執行南人社監詢字[2025]第00197號《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因你(單位)在嘉興市南湖區經營場所已關閉,本機關向你(單位)住所地郵寄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南人社監罰告字〔2025〕第000054號),該郵件于2025年11月2日被退回。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法律文書送達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現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南人社監罰告字〔2025〕第000054)。
根據《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公告送達文書詳見附件。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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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南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1月4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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