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于吉木薩爾縣水溪溝礦區順通煤礦及選煤廠(1.20Mt/a)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報批申請》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吉木薩爾縣水溪溝礦區順通煤礦及選煤廠(1.20Mt/a)改擴建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薩爾縣。項目建設性質為改擴建,規模由30萬噸/年改擴建至120萬噸/年,采用井下開采方式。設計可采儲量15952萬噸,礦井服務年限94.95年,全區可采煤層11層,設計井田面積13.0030平方千米。項目主體工程包括井巷工程、選煤廠、儲運工程、瓦斯抽采系統和防排水系統;配套建設生活區******有限責任公司順通煤礦30萬t/a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新環監函〔2008〕340號)。2019年11月,企業自主完成了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本項目總投資約83142.72萬元,其中環保投資約4771.06萬元,約占總投資的5.74%。
******有限公司編制的《新疆吉木薩爾縣水溪溝礦區順通煤礦及選煤廠(1.20Mt/a)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的評價結論、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對《報告書》的技術評估報告(新環評估〔2025〕68號),本項目符合《關于新疆吉木薩爾縣水溪溝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新環環評函〔2019〕425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新疆吉木薩爾縣水溪溝礦區總體規劃的批復》(新發改批復﹝2021﹞36號)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在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后,項目所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可以得到緩解和控制。我廳原則上同意按照《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采取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建設。
三、在項目設計、建設和環境管理中要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確保生態環境影響可控,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按照“邊開發、邊恢復”的原則,參照《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與《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規劃)編制規范(試行)》(HJ652—2013)等相關要求,制定并嚴格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恢復方案。施工期嚴格控制臨時占地面積,最大限度減輕對地表的擾動;建筑垃圾及時清運,新增占地表土剝離并單獨存放;場地、矸石臨時周轉場場外設置截水溝和場地內排水溝。運營期對采煤沉陷區采取人工充填裂縫、草墊和礫石覆蓋等措施;對沉陷區開展地表水土流失等監測管護,并設立警示牌、圍欄;定期開展全生命周期生態監測。閉礦期矸石周轉場恢復為牧草地;做好場地平整,清除固體廢物;完整井口封堵并采取遮擋和防護措施,設立警示牌。嚴格落實生態跟蹤監測計劃,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二)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廢水通過設置臨時沉淀池,沉淀處理后的施工廢水循環使用;部分井下涌水進入現有礦井水處理系統處理后回用;生活污水依托現有工業場地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處理。運營期生活污水經“二級生物+過濾+消毒處理”后用于道路灑水、綠化、生產用水,不外排。礦井水經“混凝+高效旋流凈化器+反滲透+消毒”處理后綜合利用。
嚴格落實留設斷層隔離煤柱、火燒區隔離煤柱等措施,確保區域水環境不受煤礦開采活動影響。嚴格落實分區防滲要求,危廢暫存間采取重點防滲措施,礦坑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及事故收集池采取一般防滲措施,建立地表水及地下水環境監測系統,做好地下水跟蹤監測工作,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必要的優化措施,汛期加強地下水水位和礦坑涌水量觀測頻次,確保礦區地下水得到有效保護。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控應急方案,明確應急措施及應急治理程序等。
(三)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施工現場設置圍欄、酒水抑塵、合理安排作業時間、物料堆放和運輸加蓋篷布等措施。運營期煤炭輸送、破碎、篩分、儲存等全過程采取全封閉措施;原煤分級篩和破碎機廢氣經集氣罩收集、袋式除塵器處理后經35m高排氣筒排放;瓦斯發電設備尾氣采用SCR脫硝設施處理后經3根25m高集束排氣筒排放;廠界污染物濃度應滿足《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426—2006)限值。
(四)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置措施。施工期廢石暫存于矸石周轉場地;少量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或做填筑料使用,不排放。生活垃圾定點收集后就近運至當地環衛系統處置。運營期廢機油、廢潤滑油暫存于危廢暫存間,定期委托具備相應危廢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危險廢物收集、儲存、轉移等須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等相關要求,并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掘進矸石投產初期暫存在臨時矸石周轉場內(采取防滲措施),投產3年后全部回填井下廢棄巷道,不升井,洗選矸石全部綜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統一清運至吉木薩爾縣生活垃圾處置系統;礦井水處理站煤泥摻入產品煤外銷;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脫水達到含水率60%以下,與生活垃圾一同處置。
(五)落實噪聲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風機、泵類等聲源,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對機械設備定期保養和維修,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運營期廠界晝、夜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功能區限值要求。
(六)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危廢暫存間地面采取防滲措施,地面設集油坑;設置5000立方米的防滲事故水池,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水均得到妥善處置不外排,事故池嚴禁挪作他用。建立嚴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物資、應急隊伍等保障,并定期演練。
(七)加強礦區環境管理,嚴禁越界開采,嚴格落實生態環境跟蹤監測計劃。開展工程環境監理工作,并將環境監理情況納入竣工環保驗收內容。項目穩定達產運行后,應積極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3—5年內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重點關注工程實施后對區域地表水、地下水、生態環境的影響,根據后評價結果,及時補充、完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
四、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以新帶老”措施,按規定時限完成整改,并納入竣工環保驗收內容。
五、項目運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取得(變更)排污許可證,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批準的《報告書》中各項環境保護、污染物排放清單等的執行情況及其他有關內容,并按證排污。
六、在項目施工和運營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保訴求。定期發布企業環境信息,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七、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動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后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并明確責任。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加強對施工企業的生態環保宣傳教育和管理,推進綠色施工,創建綠色工程。
八、項目建成后,須按規定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如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環評文件須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重新審批。自環評文件批準之日起滿5年,工程方決定開工建設,環評文件應當報我廳重新審核。
九、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吉木薩爾縣分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后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工作的監督指導。
十、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書》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吉木薩爾縣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