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水穩拌合站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及相關材料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于吉木薩爾縣北庭工業園區已建成的元灝工貿東側,中心地理坐標:東經89°13′19.275″,北緯43°57′20.698″,項目占地面積33.17畝。該項目為新建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建設1條日產800型水穩攪拌站的水穩料,主體工程為2棟攪拌樓;儲運工程為兩個2160m2的砂石料倉、2個粉煤灰筒倉、2個外加劑筒倉及6個水泥筒倉。廠區冬季不生產。項目總投資16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67.6萬元,占總投資的10.48%。
******有限公司編制《報告表》的評價結論和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吉木薩爾縣分局的審查意見(吉環項審發〔2025〕3號),結合環境質量目標要求,經我局2025年第六次行政審批聯審會審議,從環境保護角度,原則同意該項目按照《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內容、性質、規模、地點建設。
二、你公司在項目建設和環境管理中要認真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確保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廢氣污染防治措施。攪拌設備置于密閉攪拌樓中,攪拌粉塵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后由15米高排氣筒排放;有組織粉塵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表1散裝水泥中轉站及水泥制品生產顆粒物排放限值(20mg/m3)。水泥筒倉密閉,粉塵經袋式除塵器處理后無組織排放;物料運輸采用密閉廊道;砂石料場區采用鋼構彩鋼板全封閉,同時料場采取覆蓋加灑水措施;廠區內路面定期灑水降塵并建設洗車平臺。機械、車輛使用標準汽柴油,加強機械、車輛維護保養,鼓勵優先使用新能源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入場前須完成編碼登記。廠界顆粒物最大排放濃度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表3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0.5mg/m3)。餐飲油煙經油煙凈化器處理后排放,排放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2.0mg/m3)。
(二)廢水污染防治措施。生產廢水通過排水槽流入沉淀池,經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生產,不外排;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園區下水管網最終進入吉木薩爾縣第二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排放需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三級標準限值。
(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選用低噪聲設備,設備置于生產車間內、安裝減震墊,并加強維護,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限值。
(四)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除塵灰全部通過管道回到攪拌機參與到生產過程,不外排;沉淀池沉渣使用砂石分離設備進行處理后全部回用于混凝土的生產過程中,不外排;實驗室廢料(廢混凝土預制塊)經人工破碎后全部回用于混凝土的生產過程中,不外排;生活垃圾暫存于廠區中專用的垃圾箱,定期由垃圾清運車運送至垃圾場統一處理;一般固廢貯存、處置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中要求。廢機油集中收集于危廢暫存間,優先用于輸送設備潤滑,其余廢機油委托委托有資質單位定期清運處置,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相關要求執行。
(五)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嚴格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運營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保要求。定期發布企業環境信息,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你公司須按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要求,做到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后,須按規定程序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其相應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五、嚴格落實大氣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項目新增有組織排放量:顆粒物1.883t/a。按照倍量替代原則,需總量控制指標:顆粒物3.766t/a。顆粒物總量控制指標從吉木薩爾縣2024年農村清潔取暖項目中調配。(見附件)
六、建設單位應落實環保設備設施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項目環保設施進行設計,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加強員工環境風險知識培訓,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嚴防突發環境事故發生。
七、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須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須報我局重新審核。
八、本項目的日常環境監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吉木薩爾縣分局負責,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吉木薩爾縣分局要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昌吉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工作的監督指導。
九、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表》及批復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吉木薩爾縣分局,并接受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總量來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2025年2月26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總量來源表
污染物名稱 | 倍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來源 | 替代源基本情況 | 原有總量指標(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顆粒物 | 3.766 | 2024年農村清潔 取暖項目 | 2024年完成 | 148.36 | / | 144.594 |